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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与任藤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任藤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住所地:山亭区山城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藤藤,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与被告任藤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负担。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