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代理检察员杨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卢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自漳浦县古雷镇腾龙芳烃公司沿新杜古线往杜浔镇方向行驶,途经漳浦县古雷镇疏港大道西林村路段,其摩托车车头碰撞同方向前方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林某)尾部,致林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林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林志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灯光装置失灵的二轮摩托车,从漳浦县古雷镇“腾龙芳烃”公司沿新杜古线往漳浦县杜浔镇方向行驶,至漳浦县古雷镇疏港大道西林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碰撞前方同向由刘某驾驶的搭载林某(1998年12月14日出生)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二轮电动��倒地,致林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卢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林某的父亲林某茂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卢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5000元。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卢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卢某及被害人林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卢某到案经过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卢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灯光装置失灵的机动车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林志强提出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凰英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员李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