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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功爱与叶金寿、叶世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兰功爱,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叶金寿,男,193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叶世灿,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审理原告兰功爱与被告叶金寿、叶世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功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功爱负担。审判长潘虹人民陪审员范久金人民陪审员张建柏二〇一五年八���二十日书记员叶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