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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海军、海龙、马俊兰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军,海龙,马俊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左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海军,身份证号码64222119810628****,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申请执行人海龙,身份证号码64222119910527****,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申请执行人马俊兰,身份证号码64222119600420****,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关于海军、海龙、马俊兰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执字第751-1号裁定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74516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378.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图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