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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加刚与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魏加刚,张店嘉罡物流配货服务部业主。被告: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加刚诉被告黑龙江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加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加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魏加刚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