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袁伟贤、赵同坤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振清,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贤,男。委托代理人赵同坤,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坤,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建中,被上诉人赵同坤(亦系被上诉人袁伟贤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美荣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克发回重审意见函确山县人民法院:现将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赵同坤、袁伟贤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意见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理由如下:一、赵同坤、袁伟贤起诉要求维修的楼顶,属于所住小区的公共部分,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其二人所在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其起诉是否经过该小区其他业主同意,重申应予审查并确认其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该案系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能否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其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应予审查。三、《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否有效重审应予审查。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