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元亮与杨宜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亮,杨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杨元亮,男,住齐河县。被告:杨宜杰,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元亮负担。审判员 杨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