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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5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古文与单继智、李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古文,单继智,李芳,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5436号原告李古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玉春、嵇永庚,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继智,居民。委托代理人顾长法,赣榆区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芳,居民。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赣榆区墩尚镇。法定代表人李杰。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古文与被告单继智、李芳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古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古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古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