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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国艳与王立丰、王胜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艳,王立丰,王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胡国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立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胜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胡国艳与被执行人王立丰、王胜金健康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