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田忠宇、朱卫军与朱卫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宇,朱卫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田忠宇。委托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军。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敏。委托代理人:姜景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宇诉被告朱卫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宇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田忠宇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