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00号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89号加州百合园A幢21-1号。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尧云,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法定代表人:耿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亚亚,女,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女,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