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