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爱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爱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196号罪犯张爱云,又名张油锤。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五年六月一日,本院作出(2005)菏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爱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爱云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二月十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张爱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爱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爱云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爱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爱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