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新民市新龙业燃气有限公司与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新龙业燃气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657号原告:新民市新龙业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新柳街铁北社区(102国道67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彦君,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经营者:赵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新龙业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抚顺市新宾满族自制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在抚顺市新宾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制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