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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健雄与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健雄,谢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梁健雄,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谢文娟,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梁健雄与被执行人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谢文娟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健雄。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找到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