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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琴琴申请执行阿弓屯上小学、李奎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琴,织金县阿弓镇屯上小学,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琴琴,女,2002年11月28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德友,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织金县阿弓镇屯上小学,住所地:织金县阿弓镇屯上村。法定代表人高丹,女,该校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奎,男,1976年3月26日生,穿青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琴琴申请执行织金县阿弓镇屯上小学、李奎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织金县阿弓镇屯上小学于2015年7月21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34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7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奎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琴琴的法定监护人王德文表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