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6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提芳,刘帅,钟彦珍,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064-2号申请执行人汪提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彦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雄。申请执行人汪提芳,刘帅,钟彦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7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9392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