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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永钢与张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钢,张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于永钢,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书林,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永钢与被执行人张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惠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书林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