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0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柳广存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04167号原告柳广存。委托代理人XX生。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岩。委托代理人房宏强、陈芳。原告柳广存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广存、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7日,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原告柳广存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两张,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借款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清偿利息。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0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借款协议一份、收款收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向原告柳广存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事实。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实际情况是2011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36000元。2013年10月7日经结算利息为36000元,原告又支付114000元,累计为15万元本金,再次立下借款协议,因此被告从原告处实际所借本金为264000元,计算本金应以264000为基数。月利率2%超出法律规定,应依法计算。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实际所借本金为264000元,计算利息应以264000为基数,另外36000元属于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7日,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2012年10月7日经结算利息为36000元,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柳广存支付。2013年10月7日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向原告柳广存结算利息为36000元,后原告将被告支付的36000元以及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借款114000元,累计为15万元本金,双方再次立下借款协议。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收款收据载明:“2013年10月7日.今收到柳广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收款方式:转贷.借款期限:2013.10.7-2014.10.7.月利率2%.2013年10月7日月.”。之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本金也未偿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请。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故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偿还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限制利息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0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述该笔借款的本金是264000元的辩称,因双方结算后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故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0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榆林市凯信世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