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执字第1-恢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湘武申请执行韶山市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湘武,韶山市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恢1号申请执行人成湘武。被执行人韶山市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余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成湘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2月22日我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