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75号原告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聂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文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