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XX与周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849号原告XX,男,1955年6月9日出生。被告周蓓,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原告XX与被告周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我与周蓓在2010年4月18日签订协议,经双方同意,周蓓将父亲的一套房屋变更为她所有,给付我20万元,周蓓先期给付我15万元,约定余款5万元最迟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已到期,周蓓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五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蓓未到庭答辩,但在领取传票时向法院表示认可此事,同意在年底将剩余5万元归还,并按照活期利息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周蓓系兄妹关系,二人因父母位于丰台区果园2号楼3单元302号的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周蓓给付XX补偿款二十万元,先行一次性给付十五万元,剩余五万元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日之前付清。后周蓓未按协议约定给付XX剩余补偿款五万元,XX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周蓓同意年底之前给付,并同意按活期利息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父母的房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现周蓓未按约定时间给付XX剩余补偿款五万元,明显不当,XX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周蓓同意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剩余的房屋折价款五万元。二、被告周蓓以五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二○一五年五月二日其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周蓓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