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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原告曾几次喝药水,并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三个小孩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年月日生一女孩韩某乙,2012年3月29日生双胞胎男孩韩某丙、XX玉,现均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有所争吵,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与被告发生口角并服农药,现经治疗出院。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自身条件无法抚养小孩,愿意给付抚养费。现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被告并未能建立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并继续分居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小孩现均随被告生活,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小孩的实际生活情况,故仍随被告生活为宜,按照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需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如对小孩抚养有异议,可另行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关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明,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原告陈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三小孩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三小孩抚养生活费各2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生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1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欢欢附录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