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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淑颖,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彭志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以实物出资,但条款中没有“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房屋”的字样,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实物出资即为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因此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