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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916-X。负责人陈乾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飞洋,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玲,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29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