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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威拓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威拓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501号原告厦门市威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金同花园4号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160516-6。法定代表人庄恩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焕,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启明商场1#704室,注册号350500100011317。法定代表人张惠滨。委托代理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威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