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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德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德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740-5。法定的代表人白占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傅艳,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德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德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