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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新疆中远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丽平,新疆中远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0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平,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代理人:任守河,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中远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丽平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远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丽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