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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成,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余杰,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