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吉清与李海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吉清,李海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洪吉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侠,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志勤,农民。原告洪吉清诉被告李海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红卫、被告李海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吉清诉称,2015年1月18日,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原告给被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李海侠辩称,原告给了被告8000元属实,但是被告产生了医药费2076元、护理费13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20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不应当返还此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8时10分,原告驾驶的临时牌苏C×××××号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李海侠受伤。事后被告李海侠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2067元,原告洪吉清垫付医疗费8000元。此次事故经铜山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洪吉清负全责。原告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购买了不计免赔)。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一张、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被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被告李海侠所受的医疗费损失2067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原告洪吉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被告李海侠上述医疗费损失。被告称其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庭审中本院告知被告,因原告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投保了不计免赔),被告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但被告未能在本院告知的期限内进行起诉,故本院对其辩解依法不予支持,但其可以在补足证据后依法进行主张。因此被告收取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扣除被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2067元,剩余5933元无法律上的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应当由被告李海侠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侠返还原告洪吉清垫付的医疗费用5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海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