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房佩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方力压缩机有限公司,房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方力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房佩军,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房佩军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学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