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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2854号原告许×,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被告范×,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