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2854号原告许×,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被告范×,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