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小春与马兰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春,马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春,农民。被执行人马兰朝,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兰朝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兰朝的银行存款25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