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荣粉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荣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被申请执行人张荣粉。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荣粉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粉银行存款2014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014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荣粉应当承担1943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