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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卫洪与谢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洪,谢双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徐卫洪。被告谢双斌。原告徐卫洪诉被告谢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卫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双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购买家具共计货款人民币773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卫洪货款人民币773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双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