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纯纯与刘刚、李友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纯纯,刘刚,李友乐,黄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917号原告谢纯纯(又名谢纯),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被告刘刚,居民。被告李友乐,居民。被告黄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纯纯诉被告刘刚、李友乐、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纯纯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