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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纯纯与刘刚、李友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纯纯,刘刚,李友乐,黄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917号原告谢纯纯(又名谢纯),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被告刘刚,居民。被告李友乐,居民。被告黄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纯纯诉被告刘刚、李友乐、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纯纯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