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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田惠智、原审被告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惠智,男,回族,惠农区公安分局干警,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审被告马卫华,男,回族,惠农区公安分局干警,住石嘴山市惠农区。上诉人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8元,减半收取5954元,由上诉人XXX负担,退还上诉人XXX595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莉审 判 员  程改焕代理审判员  庞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