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087号申请人安x1,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安x2,女,1963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安x3,男,1931年12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安x1,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安x4,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2015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安x2、安x3、安x4自愿放弃对张x存款的继承权;二、安x2、安x3、安x4同意将张x名下的存款由安x1出用于父亲住院期间的费用。2015年8月20日,安x1、安x2、安x3和安x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