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云与张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徐涛,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判决书关于申请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社保、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伟与案外人共某的上海市德悦路XXX弄XXX-XXX号1813动迁安置房已被预查封。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