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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录良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锋,任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录良,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确保案件执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录良所有的陕CL15**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录良所有的陕CL15**汽车予以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辛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毋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