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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宝才与马延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宝才,马延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程宝才,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马延周,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借款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宝才与郭金环系夫妻关系,该案所欠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宝才或其妻郭金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2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