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加忠与齐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加忠,齐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杨加忠。被执行人齐秀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01662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秀云归还申请人杨加忠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秀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