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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平诉被告马俊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平,马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高志平。被告马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平与被告马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了此事,原、被告权利义务两清,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车辆(车牌号为蒙K733**)并给付从2014年1月10日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的承包费和车辆到期未检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志平负担。审 判 长 斯庆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边   丽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达 古 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