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贤与被执行人荣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荣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涌月巷**号。被执行人荣云礼,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东风农场东风花苑*栋*单元。本院受理张贤申请执行荣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贤与被执行人荣云礼达成执行和解,即:一、被执行人荣云礼只需向申请执行人张贤支付本金580000元,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二、诉讼费5300元、执行费11208元、保全费1020元由荣云礼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