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芦腊妹与溧阳市竹箦镇前马村村民委员会、芮火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腊妹,溧阳市竹箦镇前马村村民委员会,芮火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芦腊妹。委托代理人陈幸伟。委托代理人蒋新华。被告溧阳市竹箦镇前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马村委),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村。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押全。被告芮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腊妹诉被告溧阳市竹箦镇前马村委、芮火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腊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