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杰与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姜杰。被执行人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杰与被执行人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