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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顺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6号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增路2号生兴商务中心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15591-9。法定代表人陈思龙,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顺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盛路13号,组织机构代66640093-2。法定代表人刘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交纳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