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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孙秀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韦小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238号(县物资局出租房)。法定代表人孙秀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274号物资总公司一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孙秀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孙秀茸。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孙秀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秀茸名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地块(烁城中央公园)第10单元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91)、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71号2-1-502房产(产权证号:20××93)、位于田阳县隆平大道A4区西北侧a片19号、2××号房产(产权证号:20150305,、20150306);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百育镇七联村的房产(产权证号:20120274、20120275、20120276、20120277、201202**);查封被申请人孙秀茸名下位于田阳县隆平大道A4区西北侧a片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阳国用2012第0093**号);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城东轻工业园区东莞园的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21.278亩);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红岭坡工业园凤马村岩金坡的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43.24亩);查封被申请人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百育镇七联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阳国用(2011)009068号];查封被申请人孙秀茸持有的田阳县荣达塑料编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孙秀茸持有的田阳县泰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