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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春艳与高德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郑春艳,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陈建东,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阳,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艳诉高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为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