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迪超与梁国溢、阮时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迪超,梁国溢,阮时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梁迪超,男。被告:梁国溢,男。被告:阮时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迪超诉被告梁国溢、阮时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迪超以已与被告梁国溢、阮时琴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迪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迪超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素云 更多数据: